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郑州市豫通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企业可提供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筑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等相关服务。现拥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资质,同时开展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河南省监理企业二十强(建筑业骨干企业),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单位,河南省投标先进单位和诚实守信单位,河南工程咨询行业十佳杰出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培育企业,河南省信用评价优秀等级监理企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连续多年被评为省先进监理企业和诚信建设先进企业。
公司成立至今,始终秉承“监造精品工程,实现企业价值”的宗旨,以“公正守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服务至上”为核心,以“创新发展”为企业追求,以“求真务实,严谨负责”为服务标准,以“回报社会和员工”为企业使命,积极开拓,勤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监理工作实践经验,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理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通过ISO体系认证,获得3A级信用等级证书、3A 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3A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
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了科学高效的组织机构,现设“一办一部四中心”,即总经办、综合部、工程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经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把“以奋斗者为本”作为企业的用人理念,积极开拓,勤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监理工作实践经验。企业现有员工600余人,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94%,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100余人,高级工程师35人,工程师195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72人,人员专业涵盖道路、桥梁、隧道、城建、工民建、给排水、暖通、燃气、电气、测量、园林、绿化、机电、电力、交通、设备安装、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及专业实验基地。
二十多年的专业服务和经验积累,先后承担了1600余项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工程总造价近叁仟伍佰多亿元。监理工程范围涉及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管网、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园林及道路绿化、房屋建筑、桥梁及房屋加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交通建设、水利水电、河道治理、土地整理、电力、输变电工程等,尤其是在工程行业新兴的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房建和桥梁)等监理及咨询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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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特点及发展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总则
一、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推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建设工程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岗的工程技术、技能人员的职称申报与评审。
三、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2.热爱本职工作,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3.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3)具备大学本(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4)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5)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6)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7)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2.申报副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2年。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工程师满5年。
(3)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5)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破格申报副高级工程师。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4)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从事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岩土工程、城乡规划、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测绘、风景园林、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等与科研、勘察、设计、规划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一项以上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②参与完成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③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
④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县以上中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⑤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三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部门组织鉴定。
⑥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土木工程、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市政公用工程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一项以上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②参与完成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监理)。
③参与完成过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监理)。
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三项以上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⑤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等与工程管理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一项以上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②参与完成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③参与完成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成果或招标文件的编制。
④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
3.业绩与成果,符合(1)至(3)条中的一条以上或(4)至(17)条中的三条以上:
(1) 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一项以上。
(2) 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以上。
(3) 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一等奖一项以上。
(4)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二项)。
(5)获得省辖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或省辖市(厅) 级以上优质结构工程奖二项以上。
(6)参与编写行业、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导则、团体标准一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一项以上,通过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8)经省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市政公用工程、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完成人。
(9)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二项以上。
(10)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获得省级行业管理奖一项以上。
(11)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推广应用三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或撰写省级以上工法一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1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十五名),完成一项企业自主研发科研课题,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3)作为参建责任单位,参与完成一项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14)作为参建责任单位,参与完成二项小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本条仅适用于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15)编写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操作手册、施工方案、一项以上。(本条仅适用于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16)作为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培训教材、技术手册一项以上。
(17)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荣誉;获得企业内部评选的高质量的技术标兵、技术骨干技术荣誉称号。
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1)至(3)的两条或所有条件中的四条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具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5)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从事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岩土工程、城乡规划、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测绘、风景园林、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等与科研、勘察、设计、规划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二项以上本专业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一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③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单项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
④县以上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纳。
⑤作为专业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二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⑥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土木工程、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市政公用工程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二项以上本专业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②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辖市下达的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监理)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监理)。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监理)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监理)。
⑤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本专业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等工作中有重大突破,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⑥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五项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⑦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等与工程管理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二项以上本专业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工程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二项以上省重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成果或招投标文件的编制。
④参加编制一项以上行业或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定额。
3.业绩与成果,任工程师期间,符合(1)至(3)条中一条以上或(4)至(15)条中的三条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项以上。
(2)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项以上;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国家级工程奖项一项以上。
(4)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一项以上;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三项)。
(5)获得省级工程奖项或国家专业行业工程奖项一项以上。
(6)参与编写国家、行业、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导则一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一项以上,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一项或省辖市(厅) 级二项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
(8)参与完成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权限评审通过、批复、采纳的大型城乡规划项目一项以上或中型城乡规划项目二项以上。
(9)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
(10)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获得省级行业管理奖二项以上。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六项以上(限前三名)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撰写省级工法二项以上(限前五名),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1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企业自主研发科研课题二项以上(限前十五名),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3)作为参建责任单位,参与完成一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咨询类、工程质量检测、测绘等专业参评人员,参与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须满足大型三项以上或中型六项以上,并通过竣工验收。
(14)小微企业、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人员,参与完成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权限评审通过、批复、采纳的小型城乡规划项目三项以上;参与完成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三项以上,并通过竣工验收。
(15)独著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一部以上;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发行培训教材、技术手册一部以上;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不符合以上学历条件的须破格评审,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及经历外,还须符合业绩与成果(1)至(3)条件中的二条以上或全部条件的四条以上。
附则
一、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与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项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三、国家级工程类奖项、省级工程类奖项以功勋荣誉表彰部门清理优化后的奖项为准,清理优化前的有关奖项仍然有效。(具体奖项认定由年度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注明的人员名单为准。
五、各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完成人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验收”、“鉴定”、“批复”、“采纳”须提交相应文件。
六、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指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或公告的“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准。
七、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以建设部文件(建市函〔2004〕56号及建市〔2004〕85号)规定的为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八、有数量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九、论文:本标准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收录的核心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正式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培训教材、技术手册。
十、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66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